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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博连读招生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9-02-01    作者:以诚为本赢在信誉9001cc     来源:以诚为本赢在信誉9001cc    点击:

据《长春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修订)》,结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修订)》,学院成立总人数为单数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考核小组(原则上由学院院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及部分博士生导师组成),对符合报名资格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和遴选。

二、考生报名条件

1.基本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长春工业大学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

(4)考生符合学历条件:

本校在读研二年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就业硕士生)。申请攻读博士专业与在读硕士专业属于相同(或相近)一级学科。

(5)须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教授或相应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书。

2.外语水平要求

外语水平需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1)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

(2)新托福(TOEFL)考试成绩达到72分;

(3)雅思(IELTS)考试成绩达到5.5分;

(4)已发表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的英文SCI论文(以在线可查阅全文为准);

(5)其它能说明外语水平的佐证。

3.学业成绩要求

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硕士阶段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考试成绩低于75分的课程一般不超过3门。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严谨的科学研究态度、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创新和独立科学研究能力,并且具有合作精神。

三、选拔程序

1.推荐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招生导师,导师审查并同意后向学院书面推荐。

2.报名

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应于其硕士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查询年度招生简章确定博士生导师,并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进行网上报名,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申请表》。

3.材料提交

申请长春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博连读的研究生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且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有伪造,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

(1)《长春工业大学硕博连读申请表》一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打印,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一份;

(3)硕士期间《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一份;

(4)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单一份(须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5)外语水平证明材料一份;

(6)专家推荐书两份;

(7)相关学术成果证明一份。

4.资格审核

招生考核小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参与各类研究实践情况、发表文章以及获奖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审核材料和审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5.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采用面试的形式,时间每考生不低于20分钟,全程录音录像。各项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评分。其中:

(1)英语能力测试。主要考核考生阅读英文文献及专业英语写作与交流能力。

(2)专业知识及实践(实验)能力测试。主要包括对本学科专业的认识、对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掌握、对本学科专业的最新动态和前沿课题的了解,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等。

(3)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主要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语言表达能力、现场应变能力及逻辑思维能力等,评价考生是否具有作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潜能和综合素质。(PPT形式,自述8-10分钟)

综合面试考核总成绩采用如下公式计算:综合面试考核总成绩=英语×20%+专业课×20%+综合能力成绩×60%。综合面试考核总成绩形成百分制,根据综合考核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

6.拟录取考核

学院将考核结果按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并上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整理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长春工业大学招生网”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者,按照综合考核成绩排序进行择优录取,录取比例不超过该学科招生计划的30%。凡拟录取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放弃或被取消录取资格,则按成绩排序和学院具有招生资格博士研究生导师招录情况顺次录取。

四、其他

1.每年每位博士研究生导师最多只能录取一名学生,当同一导师有2名以上(含2名)申请者时,录取成绩最高者,不允许现场调剂导师。

2.第一轮录取后如仍有剩余招生名额,同一导师排名第二及以后的申请者,可调剂到本年度仍具有招生资格博士研究生导师名下,按综合得分再次排序录取,直到满额为止。

本实施细则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硕博连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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